勞保用品知識講座(3)
《勞保用品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勞保用品的監督管理思路。《規定》對生產勞保用品的企業提出了若干具體要求。為了加深對有關條款的理解,現對勞保用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予以解析。
勞保用品生產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規定》第二章第七條要求生產勞保用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款強調了生產勞保用品企業的主體資格,即生產勞保用品的單位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核發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準生產勞保用品。這樣做既保護合法企業的正常生產,又能夠有效地制止一些小作坊、黑窩點生產假冒偽劣勞保用品。
為了維護勞動防護用品市場健康發展,為了工友們的健康和安全,上海興譽實業有限公司堅決抵制假冒偽劣勞保用品,請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