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在職業病防治法制建設方面步伐不斷加快,在機構建設方面隊伍不斷壯大,覆蓋全國的職業病防治網絡已經基本形成。
有法可依
1950年,勞動部制定《全國公私營職工傷亡報告辦法》和《工廠衛生暫行條例》,將保護職工權益納入了法律范疇。之后,有關職工勞動保護的條例逐步細化和完善。1952年,政務院頒布《關于勞動就業問題的決定》,規定8小時工作制,限制加班加點。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明確勞動者有受到國家保護的權利,并作出“改善勞動條件”,“逐步擴充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物質條件”等規定。1956年,國務院頒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1957年,衛生部發布了《關于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也發布了一系列相應的部門規章,正式開始了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工作。1958年,衛生部、勞動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矽塵作業工人醫療預防措施暫行辦法》等一批有關矽塵傷害預防與治療的規定,將勞動保護系統化、法律化。
改革開放后,我國加快了職業衛生法制化的進程。1982年,我國重新頒布了《職業中毒和職業病報告制度》,并于1984年實施《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
隨著大量非公有制企業的出現,1987年,勞動人事部和農牧漁業部頒發《關于加強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規定》;1988年,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其中對私營企業的勞動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
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歷來受到黨和政府的重視,1987年,國務院頒布《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交往的增加,新的有關職業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也開始提上了日程。
1990年,國務院頒布《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1991年,國務院頒布《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1996年,勞動部發布《工傷保險暫行條例》;2001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之后,國務院又發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衛生部相繼發布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多個規章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等文件,并經過修訂、整理,重新發布了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從而初步建立了職業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框架。
截至2008年,衛生部已制定發布了17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配套規章,制定、修訂職業衛生標準667項、放射衛生防治標準93項、職業病診斷標準97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42項。此外,針對重點職業病危害,衛生部還制定了大量職業衛生技術規范。
隊伍壯大
經過多年實踐,我國基本建立了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大型國有企業普遍建立了有毒、有害作業的衛生操作規范、作業場所的監測制度和職工健康監護制度等,冶金、煤炭、石油化工、鐵路、電力等各大工業系統都探索出一套較成功的行業自律性職業衛生管理經驗。為了保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我國建立了全國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中心及中毒控制中心等一批中央到地方的職業衛生防治機構和科研機構,培訓專職從業人員數萬人。
截至2008年,衛生部已批準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資質機構40家,化學品毒性鑒定資質機構25家,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檢測資質機構7家。全國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共批準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乙級資質機構420家,職業健康檢查機構1467家,職業病診斷機構397家。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職業病防治機構充分發揮技術和業務優勢,不斷提高職業病防治技術水平和能力,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與鑒定、職業病報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為加強對職業衛生服務機構的規范管理,規范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衛生部依法制定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序、條件、標準等。2006年8月,衛生部在各地推薦的基礎上,選擇勞動力人群流入、流出集中的北京、重慶、廣東等10個省(直轄市)19個縣(區)啟動了為期3年的基本職業衛生服務試點。
根據當地中小企業的不同特點,全國各地還探索了多種職業病防治模式,如山東章丘建立了市、鄉鎮、村三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網絡,為3人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了職業衛生檔案。山東章丘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擁有先進的職業衛生現場采樣監測設備79臺,職業健康體檢設備20臺,具備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檢查三項合法資質。同時,有的地方還出現了全新的維權組織,如重慶市忠縣自強殘疾人服務站,這是一個在政府部門注冊的民辦非營利機構,主要工作是關注農民工、工傷工友及殘疾人群的生存狀況,幫助外出農民工掌握務工基本知識,搭建工傷工友的交流平臺,引導殘疾人走出心理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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